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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建筑節約能源條例
時間:2013-07-12 17:28:13 作者:綠建之窗 來源:綠建之窗 閱讀:2233內容摘要: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建筑節約能源管理,降低建筑能耗,提高能源和資源利用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和國務院《民用建筑節能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n...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了加強建筑節約能源管理,降低建筑能耗,提高能源和資源利用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和國務院《民用建筑節能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建筑節約能源(以下簡稱建筑節能)及相關監督管理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建筑節能的監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市墻體材料革新和建筑節能管理機構負責建筑節能日常管理工作。
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分工負責本轄區內建筑節能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和區、縣發展改革、市容、規劃、國土房管、財政、統計等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共機構節能工作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做好相關工作。
第四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建筑節能工作的領導,將建筑節能納入全市節能目標考核,培育建筑節能市場,健全建筑節能服務體系,加強建筑節能的宣傳教育,推動建筑節能技術的開發應用,發展節能、節地、節水、節材和環保的綠色建筑,推廣可再生能源利用,推進既有建筑節能改造和建筑節能示范工程。
第五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設立建筑節能專項資金,并納入本級政府年度財政預算,專項用于支持建筑節能的科學技術研究和標準制定、既有建筑節能改造、發展綠色建筑和可再生能愕撓τ茫以及建筑節能示范工程、節能項目的推廣等。
第六條 本市鼓勵建筑節能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推廣建筑節能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促進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應用;鼓勵農村村民個人建房采用建筑節能措施。
本市建筑工程應用可再生能源的,由市人民政府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給予補貼。
第七條 本市對在建筑節能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一般規定
第八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本市建筑節能專項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本市建筑節能專項規劃,組織編制本轄區內的建筑節能年度實施計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建筑節能專項規劃、年度實施計劃,應當包括新建、改建、擴建建筑的節能,既有建筑的節能改造,可再生能源的建筑應用,建筑用能系統運行的節能管理,發展綠色建筑等內容。
第九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家和本市節能目標評價責任考核等有關規定,制定本市建筑節能目標評價考核的具體辦法。
第十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可以組織制定新建、改建、擴建建筑節能和既有建筑節能改造、可再生能源的建筑應用、胖用能系統運行等地方標準。
第十一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市建筑節能技術、工藝、材料和設備的推廣、限制、禁止使用目錄,并向社會公布。
建設工程不得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錄的技術、工藝、材料和設備。
在本市初次銷售建筑節能材料、設備或者技術提供方在本市初次提供建筑節能技術的,應當按照本市有關規定向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統計主管部門,建立健全民用建筑使用能耗統計制度,制定民用建筑使用能耗統計指標體系。
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民用建筑使用能耗的統計工作。
市和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國家機關辦公建筑使用骱牡耐臣乒ぷ鰨同級公共機構節能工作主管部門應當予以配合。
供熱、電力、燃氣等能源供應單位和公共建筑所有權人或者物業管理服務單位,應當做好建筑用能統計工作,定期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送統計資料。
魘三條 下列民用建筑應當進行能源利用效率測評,并將測評結果在明顯位置進行標識:
(一) 新建、改建、擴建以及實施節能改造的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
(二)申請國家和本市工程質量獎項的建筑;
(三)申請綠色建筑評價標識的建筑;
(四)申請國家和本市示范工程的建筑。
第三章 新建建筑節能
第十四條 編制詳細規劃或者設計方案,應當按照民用建筑節能的要求,合理確定建筑物的布局、朝向、形狀和可再生能源的利用。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法對民用建筑進行規劃審查時,應當就修建性詳細規劃或者設計方案是否符合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征求同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具體辦法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共同制定。
第十五條 建設單位應當執行建筑節能標準,在設計和施工合同中明確建筑節能技術要求,向施工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提供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并按照有關規定公示建筑節能信息。工程竣工校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建筑節能工程質量標準和供熱計量標準等要求組織驗收。
第十六條 建設單位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時,提供審查的資料中應當包括建筑節能部分的技術資料。
第十七條 設計單位應當按照建筑節能兇冀行設計,施工圖設計文件中應當設置建筑節能設計專篇,并應當通過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
民用建筑施工圖設計文件應當包括供熱系統調控、室內溫度調控和用熱計量裝置;公共建筑還應當包括用電、用熱用冷、用氣、用水等分項計量及其數據采集傳輸裝置。
熱源的熱力出口及熱力站的設計文件,應當包括供熱計量及其數據采集傳輸裝置。
第十八條 施工圖審查機構應當按照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對施工圖設計文件進行審查,出具的審查意見書中應當包括建筑節能審查意見。
第十九條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和建筑節能標準進行施工。
施工單位應當對進入施工現場的建筑節能材料和設備進行查驗,按有關規定進行檢驗,并記錄查驗、檢驗情況。
施工單位應當加強施工過程節能管理,采取措施降低建筑施工能耗,并定期向統計、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送施工能耗情況。
第二十條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按照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和建筑節能標準,采取旁站、巡視、平行檢驗等形式對建筑節能工程實施監理。
對未經抽樣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建筑節能材料和設備,監理工程師不得簽署同意使用的文件;對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建筑節能分項、分部工程,不得簽署工程質量合格的文件。
第二十一條 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建筑能效測評機構對建設工程進行節能檢測、檢驗,應當執行建筑節能標準,不得出具虛假報告。
第二十二條 新建建筑的采暖、制冷、熱水和照明等,應當優先采用太陽能、淺層地熱能等可再生能源p可再生能源利用設施應當與建筑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
第二十三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工程項目,不得使用以粘土為原料制成的墻體材料和砌筑材料,不得在施工現場攪拌混凝土和砂漿,不得使用袋裝水泥。
第二十四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銷售商品房時,應當向購買人明示所售房屋的節能措施、保溫工程保修期等信息,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中載明,并對其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第二十五條 鼓勵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優先使用辦理產品保險的建筑節能材料和設備。
第四章 綠色建筑
第二十六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編制本市綠色建筑發展規劃和年度實施計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特點,制定本市綠色建筑設計、施工、評價等標準和指標體系。
第二十七條 本市新建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新建居住區,新建城鎮等民用建筑,推行綠色建筑標準。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二十八條 綠色建筑建設項目的規劃設計方案烙Φ卑湊氈臼新躺建筑的相關標準進行編制和審查。
第二十九條 綠色建筑項目的建設、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施工圖審查等單位應當執行綠色建筑相關標準,保證綠色建筑的質量和安全。
第三十條 施工圖啦榛構對綠色建筑項目的勘察成果文件、施工圖設計文件進行審查時,應當執行綠色建筑相關標準,對不符合綠色建筑標準的,應當退回建設單位進行修改,并書面說明理由。
第三十一條 綠色建筑項目的設計文件,經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評審,符攔家和本市綠色建筑標準和要求的,應當向社會公示,并按國家規定頒發綠色建筑設計評價標識。
第三十二條 綠色建筑項目竣工驗收前,建設單位應當委托綠色建筑專業評價機構對綠色建筑施工過程進行評價,出具評價報告。評價結果不符合綠色建筑雷嫉模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予通過綠色建筑評審。
第三十三條 綠色建筑項目投入使用一年后,經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評審,符合國家和本市綠色建筑標準和要求的,應當向社會公示,并按國家規定頒發綠色建筑標識。
第三十四條 被國家確定為綠色建筑的,按照本市有關規定給予適當獎勵或者補貼。
第五章 既有建筑節能
第三十五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全市既有建筑的能耗情況進行調查分析,結合本市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制定既有s筑節能改造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統籌組織實施。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市既有建筑節能改造規劃,制定既有建筑節能改造年度計劃,并對既有建筑節能改造實施情況進行指導和監督檢查。
區、縣人民政s負責組織實施本轄區內既有建筑節能改造。
公共機構的既有建筑節能改造計劃,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公共機構節能工作主管部門制定,并組織實施。
第三十六條 對既有建筑進行節能改造,應當考慮建筑物的能耗現狀、安全使用年限等因素,制定節能改造方案,并對其必要性、可行性以及改造效益進行科學論證。實施建筑節能改造,應當符合建筑節能標準,并考慮可再生能源的優先利用。
第三十七條 既有建筑節能改造的內容,主要包括既有建筑的圍護結構、娜認低場⒉膳制冷系統、通風系統、照明設備和熱水供應設施等。
實行集中供熱的既有建筑節能改造,應當安裝供熱系統調控、用熱計量和室內溫度調控裝置;既有公共建筑節能改造,還應當安裝用電分項計量和數據采集傳輸裝置。
第三十八條 舊樓區綜合改造、房屋修繕、建筑結構改造以及外檐翻修等項目,應當同步進行相應的建筑節能改造。
第三十九條 既有居住建筑節能改造費用,由市和區、縣人民政府以及建筑所有權人、供熱單位等共同負擔。
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和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等公益事業使用的既有公共建筑節能改造費用,由政府、建筑所有權人和使用權人共同負擔。
商場、酒店、寫字樓等既有商業性公共建筑的節能改造費用,由建筑所有權人、使用權人負擔。
第四十條 既有公共建筑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實施節能改造,達到國家或者本市規定節能量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適當獎勵。
第四十一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既有建筑節能改造工程的工程質量和施拱踩的監督管理。
第六章 建筑用能系統運行節能
第四十二條 民用建筑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應當保證建筑用能系統正常運行,不得人為損壞建筑圍護結構和用能系統。
公共建筑的所有權人和使谷ㄈ恕⒕幼〗ㄖ的供熱單位還應當加強建筑用能系統的能耗監測,采取措施降低使用能耗。
第四十三條 本市建立民用建筑運行能耗監管信息系統,對建筑用能進行分項計量和數據采集、監測。
公共建筑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和供熱單位應當保證用電、用熱、用氣、用水等分項計量和數據采集傳輸裝置正常運行,并負責維護管理。
第四十四條 新建民用建筑和完成節能改造的既有民用建筑應當實行供熱計量,提高供熱系統的用能效率。
具備供熱計量收費條件的,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實行供熱計量收費。
第四十五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本市居住建筑供熱能耗指標和公共建筑用能定額。
建筑運行能耗高于指標n者定額的,居住建筑的供熱單位和公共建筑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等用能單位,應當按照規定進行能源審計,并采取相應措施提高運行能效。
第四十六條 公共建筑用能超定額或者居住建筑供熱超指標的,實行超定額、超指標加價。具體辦法由市價格主n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民用建筑運行能耗低于定額或者指標的,低于部分可以通過交易市場進行有償轉讓。具體交易辦法按照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七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建筑用能運行的科學研n,發布建筑用能指導信息,對建筑用能單位相關人員予以培訓和指導。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八條 市墻體材料革新和建筑節能管理機構受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委托,履行下列監督管理職責:
(n)檢查建筑節能法律、法規、規章和管理制度執行情況;
(二)檢查民用建筑用能分項計量、數據采集傳輸和能源審計實施情況;
(三)檢查建設工程節能管理措施執行情況;
(四)檢查新建建筑節能工程和節能改造工程實施情況;
(五)負責民用建筑運行能耗的監督管理;
(六)負責民用建筑用能統計和能耗調查,組織建筑節能技術培訓和指導;
(七)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委托的其他建筑節能監督管理事項。
第四十九條 市墻體材料革新和建筑節能管理機構進行監督管理時,有權進入建筑物和施工現場進行檢查,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與建筑節能有關的資料,對于不符合建筑節能要求的,提出改進意摺
第五十條 市和區、縣公共機構節能工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國家機關辦公建筑運行能耗進行監督檢查。
第五十一條 市和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查處建筑節能違法行為時,發現應當由其他管理部門予以處理的違法行為,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移送相關管理部門處理。相關管理部門應當將處理情況及時予以反饋。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二條 建設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使用列入國家和本市禁止使用目錄的技術、工藝、材料和設備,或者不按照經審查合格的建筑節能施工圖設計文件組織建設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三條 建設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不按照建筑節能工程質量標準和供熱計量⒆甲櫓驗收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重新組織驗收;逾期不重新組織驗收的,處以建設項目節能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四條 設計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⑵誆桓惱的,處以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設計使用列入國家和本市禁止使用目錄的技術、工藝、材料和設備的;
(二)在施工圖設計文件中不設置建筑節能設計專篇的;
(三)新建公共建筑不設計用電、用熱用冷、用氣、用水等分項計量及其數據采集傳輸裝置的;
(四)新建熱源的熱力出口及熱力站不設計供熱計量及其數據采集傳輸裝置的。
第五十五條 施工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使用列入國家和本市禁止使用目錄的技術、工藝、材料和設備,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謚氐模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六條 建筑能效測評機構違反本條例規定,出具虛假建筑能效測評報告的,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撤回虛假報告,停止其六個月讜詒臼寫郵陸ㄖ能效測評活動,并處以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其建筑能效測評機構的資格認定。
第五十七條 建筑運行能耗高于指標或者定額的居住建筑供熱單位和公共建筑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違反本條例規定,不按照規誚行能源審計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八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在建筑節能監督管理工作中索賄受賄、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諞婪ㄗ肪啃淌略鶉巍
第九章 附 則
第五十九條 本條例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短旖蚴薪ㄖ澞芄芾硪幎ā罚?006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07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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