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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建筑節能(綠色建筑)設計標準》深度解析
時間:2022-09-09 09:19:31 作者:GBWindows 來源:行業網站 閱讀:12427內容摘要:建筑節能(一)重點條文4.1.3各主要功能房間應設外窗,其外窗(含陽臺透明部分)及幕墻可開啟面積不應小于該房間地板軸線面積的8%。當不能滿足時,應設置機械通風系統。(改動條文)舊標準:4.2.9外窗的可開啟面積不應小于窗面積的30%;玻璃幕墻的可開啟面積應符合相關設計規范中的規定。審查要點:設計需對外窗和幕墻開啟方式和...建筑節能
(一)重點條文
4.1.3各主要功能房間應設外窗,其外窗(含陽臺透明部分)及幕墻可開啟面積不應小于該房間地板軸線面積的8%。當不能滿足時,應設置機械通風系統。(改動條文)
舊標準:
4.2.9 外窗的可開啟面積不應小于窗面積的30%;玻璃幕墻的可開啟面積應符合相關設計規范中的規定。
審查要點:設計需對外窗和幕墻開啟方式和面積提要求,審查需核實窗型分隔大樣圖、幕墻分隔大樣圖及節能計算書。不能滿足開啟比例要求時設計機械通風系統。
4.1.8 圍護結構保溫系統的防火性能必須符合國家和地方標準及相關主管部門有關規定。(新增條文)
依據:
《民用建筑外保溫系統及外墻裝飾防火暫行規定》 公通字【20096】46號
公安部公消〔2012〕350號文件《關于民用建筑外保溫材料消防監督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
《關于加強民用建筑保溫隔熱工程防火安全管理的通知》渝建發【2012】74號
GB/T 29416-2012 《建筑外墻外保溫系統的防火性能試驗方法》
4.2.1 圍護結構的熱工性能應符合表4.2.1-1的規定;地面和地下室外墻熱工性能應符合表4.2.1-2的規定。其中,外墻的傳熱系數為包括結構性熱橋在內的平均值Km。(與舊標準基本一致)
注:1地面熱阻系指土壤以上各層材料的熱阻之和;
2地下室外墻熱阻系指土壤以內各層材料的熱阻之和。
4.2.2 建筑每個朝向外窗(包括透明幕墻)窗墻面積比均不應大于70%;當窗(包括透明幕墻)墻面積比小于40%時,玻璃或其它透明材料的可見光透射比不應小于0.4。(與舊標準一致)
控制要點:一是控制窗墻面積比,二是控制玻璃類型(熱反射玻璃、灰色吸熱玻璃、低透光玻璃不滿足)。
說明:若窗墻面積比超過70%時,可以通過權衡計算判斷是否達標。
4.2.3 未設建筑自遮陽、綠化遮陽等措施的建筑西向外窗(含透明幕墻)窗墻面積比>30%時應設置活動外遮陽系統。(新增條文)
4.2.10 屋頂透明部分的面積不應大于建筑屋頂總面積的20%,并應采取適宜的遮陽措施。(改動條文)
舊標準:屋頂透明部分的面積不應大于建筑屋頂總面積的20%,其傳熱系數K、玻璃(或其它透明材料)的遮陽系數SC應符合表4.2.1的規定。
說明:屋頂水平面太陽輻射強度最大,遮陽措施非常重要,鼓勵采用內遮陽,外遮陽,活動遮陽等附加遮陽措施。
4.3.1 當建筑圍護結構的熱工性能不能全部滿足第4.2.1條、第4.2.2條和第4.2.10條中的面積限值的規定時,必須使用權衡判斷法來判定圍護結構的整體熱工性能是否符合本標準規定的節能要求。(改動條文)
權衡判斷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1 外墻:平均傳熱系數:≤1.0W/(1.5)(m2·k);
2 屋面:平均傳熱系數:≤0.8W/(1.0)(m2·k);
3 底面接觸室外空氣的架空樓板或外挑樓板:平均傳熱系數:≤1.5 W/(m2·k);
4 供暖空調房間地面及地下室外墻(與土壤接觸的墻):熱阻:≥1.2m2·K/W;
5 外窗:傳熱系數:≤3.6W/(m2·k);
6 窗墻面積比:建筑任一供暖空調房間開間窗墻面積比>0.7時,該朝向外窗及幕墻傳熱系數≤2.7(3.0)W/(m2·k),綜合遮陽系數≤0.5;
7 屋頂透明部分:傳熱系數:≤3.0w/(m2·k),綜合遮陽系數≤0.4。
注:括號外數據適用采用集中空調的商業建筑、辦公建筑、醫療建筑、二星級以上賓館、文化娛樂建筑、體育建筑等高能耗建筑。
4.1.4 單體建筑平面設計,應合理確定冷熱源和空調、風機機房的位置,縮短冷熱水系統和風系統的輸送距離,冷熱水系統的單程輸送距離不宜超過250m,風系統的輸送距離不宜超過90m。
4.1.5 建筑變電所設置應靠近負荷中心。
說明:在建筑初步設計階段應由水、電、暖等相關專業在認真設計的基礎上提供出相關設備機房的合理位置,由建筑專業在建筑平面中予以確定。
4.1.6采用空氣源熱泵機組和風冷空調器時,空調器(機組)室外機布置和安裝位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建筑平面和立面設計:應考慮空調器(機組)室外的安裝位置,不應影響立面景觀,并便于清洗和維護室外散熱器;
2 空調器(機組)室外機布置:宜在南、北或東南、西南向的靠外墻處或屋面上;
3 凹槽尺寸:空調器(機組)室外機的安裝應有利于通風換熱,在建筑外立面的豎向凹槽內逐層布置室外機時,凹槽的寬度不應小于3.0m,室外機置于凹槽的深度不應大于4.2m;
4 機組間距:空調器(機組)室外機間的排風口不應相對,相對時其水平間距應大于4m;
5 遮擋或裝飾:室外機位置處采用的遮擋或裝飾,不應導致排風不暢或進排風短路,避免散熱條件惡化;
6 安裝要求:應安裝牢固,不應存在安全隱患。(應執行條文,新增)
4.1.7 建筑物的外墻宜采用自保溫系統。
說明:建筑自保溫系統具有不燃燒、外裝飾物易牢固粘貼、施工方便、工期較短、可與建筑主體同使用壽命等特點,能有效降低建筑節能增量成本,提高建筑節能工程質量,應提倡推廣應用。
4.1.9 屋面宜采用種植屋面,外墻宜采用墻體垂直綠化。
說明:通過對屋面和墻身的種植綠化,不僅能有效地實現建筑節能,同時還對提升建筑環境、改善區域氣候起到積極的效果,是一種早已被大眾所接受的綠色、環保、積極且節約的技術手段,在建筑設計中應大力提倡和推廣應用。
4.1.10 圍護結構熱工性能可不強制執行本標準規定的建筑類型見附錄A。
附錄A 圍護結構熱工性能可不強制執行本標準規定的建筑類型
4.2.6 屋頂、外墻的表面宜采用淺色,以減少外表面對太陽輻射熱的吸收。當外墻使用性能指標符合《建筑反射隔熱涂料外墻保溫系統技術規程》DBJ/T 50-076第3.0.4條規定的建筑反射隔熱涂料作外飾面層時,外墻平均傳熱系數應按下式修正:
Km=β1·Km′
其中:Km——采用建筑反射隔熱涂料的外墻平均傳熱系數;
Km′——未采用建筑反射隔熱涂料的外墻平均傳熱系數;
β1——修正系數按表4.2.6取值。
表4.2.6 修正系數β1取值
4.2.8 當設計建筑為多功能建筑時,不同功能空間的隔墻及分隔樓板的傳熱系數不宜大于2.0W/(m2·k)。同一功能分區內供暖空調區域和非供暖空調區域的分隔樓板、隔墻的傳熱系數不宜大于2.0 W/(m2·K)。
說明:此條文執行時可參照居住建筑功能轉換處樓板參數要求執行:功能轉換處樓板建議采用50mm厚1200容重等級全輕混凝土保溫,既滿足敷管、防火、抗壓等要求,又盡量減少對房間凈高的影響。有條件時增厚保溫層,使其滿足傳熱系數不大于2.0W/(m2·k)的要求。功能轉換處隔墻采用200mm厚燒結頁巖空心磚雙面抹灰即可滿足。
4.2.11 建筑不宜設置凸窗。當外窗采用凸窗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凸窗的傳熱系數應≤2.9W/(m2?k);
2 計算窗墻面積比時,凸窗的面積按窗洞口面積計算;
3 對凸窗不透明的上頂板、下底板和側板,應進行保溫處理。保溫處理后板的平均傳熱系數應≤2.5W/(m2?K)。
說明:根據實際應用效果研究,凸窗對建筑節能會帶來顯著的不利影響,因此要在實際應用中加以限制。
(三)修改條文
4.1.1 建筑總平面的規劃布局和單體建筑設計,宜考慮冬季利用太陽日照并避開主導風向,夏季有利于減少太陽輻射的影響;建筑主要采光立面的朝向宜選擇本地區最佳朝向或接近最佳朝向(南偏東30°至南偏西30°范圍)。
舊標準:
4.1.1 建筑總平面的布置和設計,宜考慮冬季利用日照。建筑透明部分的主朝向宜選擇本地區最佳朝向或接近最佳朝向(南偏東30°至南偏西30°范圍內)。
4.2.5 外墻與屋面的熱橋部位的內表面溫度不應低于室內空氣露點溫度。
舊標準:
4.2.5 外墻與屋面的熱橋部位均應進行保溫處理,以保證熱橋部位的內表面溫度不低于室內空氣露點溫度。
4.2.12 外窗氣密性等級不應低于現行國家標準《建筑外窗氣密性、水密、抗風壓性能分級及檢測方法》GB /T 71016中規定的6級要求。建筑物1-6層的幕墻的氣密性不低于現行國家標準《建筑幕墻》GB/T 21086規定的2級;7層及7層以上的幕墻的氣密性等級不低于該標準規定的3級。
舊標準:
4.2.10 外窗氣密性等級不應低于《建筑外窗空氣滲透性能分級及其檢測方法》GB7107中規定的4級要求。
4.2.11 透明幕墻的氣密性等級不應低于《建筑幕墻物理性能分級》GB/T 15225中規定的3級要求。
7.1.1 項目選址應符合所在地城鄉規劃,且符合各類保護區、文物古跡保護的控制要求,場地安全,無排放超標污染物。(控制項)
項目具有當地規劃、國土、文化、園林或相關保護區等有關行政部門提供的法定規劃文件和出具的證明文件。
審查要點:選址、規劃、保護區的情況和場地的安全性、污染源及治理措施。建筑總平面圖、《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表)》、《巖土勘察報告》。
7.2.1 緩解城市熱島效應的措施設計,應至少采取下列2項措施:
紅線范圍內戶外活動場地(包括步道、庭院、廣場、游憩場和停車場)有遮蔭措施的面積高于50%;
說明:遮蔭措施包括綠化遮蔭、構筑物遮蔭、建筑自遮擋。綠化遮蔭面積按照成年喬木的樹冠投影面積計算;構筑物遮蔭面積按照構筑物投影面積計算;建筑物自遮擋面積按照夏至日8點到16點內有4H處于陰影區域的活動場地面積計算。
超過70%的建筑外墻和屋頂或超過70%的建筑紅線內道路采用太陽輻射反射系數不低于0.4的材料;
說明:建筑立面(非透明外墻,不包括玻璃幕墻)、屋頂、地面、道路采用太陽輻射反射系數較大的材料,可降低太陽得熱或蓄熱,降低表面溫度,達到降低熱島效應、改善室外熱舒適的目的。
3 地源熱泵或水源熱泵承擔50%及以上的空調負荷,或夏季20%以上的空調負荷有排熱回收措施。
1)夏季50%的空調負荷由地源熱泵或水源熱泵承擔;
2)夏季空調負荷降低20%以上,或20%以上的空調負荷有排熱回收措施;對于自安裝分體空調的住宅,可按“夏季空調負荷降低20%以上”進行判斷。
常用圍護結構表面太陽輻射吸收系數
(見《建筑熱工設計規范》征求意見稿附錄E1)
7.2.2 室外照明和幕墻設計應滿足下列要求(評分項) :
1 減少室外夜間照明溢光;
2 避免夜間室內照明溢光;
3 緩解和避免白天陽光反射造成的眩光。
照明:應滿足《城市夜景照明設計規范》
JGJ/T163-2008第7章關于光污染控制的相關要求;同時避免夜間室內照明溢光,或者所有室內非應急照明在非運營時間能夠自動控制關閉,包括在工作時間外可手動關閉。
玻璃幕墻:應符合《玻璃幕墻光學性能》GB/T18091規定,且玻璃幕墻應采用反射率不大于0.2的幕墻玻璃。
照明
1應將照明的光線嚴格控制在被照區域內,限制燈具產生的干擾光,超出被照區域內的溢散光不應超過15%;
2 應合理設置夜景照明運行時段,及時關閉部分或全部夜景照明、廣告照明和非重要景觀區高層建筑的內透光照明;
幕墻
材質要求:玻璃幕墻反射比不應大于0.2;在城市主干道、立交橋、高架路兩側的建筑物20米以下,其余路段10米以下的部位玻璃幕墻反射比不應大于0.16。
限制要求:居住區內限制設置玻璃幕墻,歷史街區、風景名勝區慎用玻璃幕墻。
位置要求:在T形路口正對直線路段不應設置玻璃幕墻,在十字路口或多路交叉路口不宜設置玻璃幕墻。
形狀要求:宜減少弧面玻璃幕墻。弧面玻璃幕墻曲率半徑一般應大于幕墻至對面建筑立面的最大距離。慎用朝向天空的傾斜玻璃幕墻。
7.2.3 設計應進行下列建筑室內外風環境、室內采光分析,優化建筑空間平面和構造設計:
1 應結合場地自然條件,對建筑的體形、朝向、樓距等進行優化設計;
2 過渡季、夏季建筑物室外風壓均勻,典型風速和風向條件下的建筑(或主要開窗)前后表面壓差大于0.5Pa;
達標方式
一、根據重慶市綠色建筑專業委員會、重慶大學編制完成的《重慶典型建筑布局室外風環境模擬報告》分析,在通常情況下,重慶市I類地區公共建筑在進行綠色建筑一星級(重慶市銀級綠色建筑)設計時,均能滿足重慶市《公共建筑節能(綠色建筑)設計標準》中關于建筑場地內風環境的要求,可不進行單獨的風環境數值分析。
二、為保證建筑場地內風環境的要求,在下列情況時,應進行建筑場地內風環境數值分析:
(1)當建筑群體組合為封閉的圍合式布局時,為確保建筑自然通風的效果,應進行建筑自然通風效果的數值分析;
(2)當建筑所在地地勢平坦,且采用斜列式布局,應進行建筑場地內風環境數值分析,以確保建筑周邊無氣流旋渦;
(3)當建筑物對場地內風環境和通風效果具有較精確的要求時,應進行單獨的建筑場地內風環境數值分析。
三、在進行建筑風環境數值分析時,應首先進行建筑外表面的風壓分布分析,再進行建筑內部的氣流流場分析。
3 在過渡季典型工況下,90%的房間的平均自然通風換氣次數不應低于2次/h;
達標方式一:在過渡季節典型工況下,自然通風房間可開啟外窗凈面積不得小于房間地板面積的4%,建筑內區房間若通過鄰接房間進行自然通風,其通風開口面積應大于該房間凈面積的8%,且不應小于2.3m2(數據源自美國ASHRAE標準62.1)。同時,單側通風房間的進深不超過房間凈高的3倍;穿堂風房間的進深不超過房間凈高的5倍。
達標方式二:模擬分析
6 主要功能房間75%以上的面積,采光系數應滿足現行國家標準《建筑采光設計標準》GB 50033的要求。
說明:對于公共建筑,非功能空間包括走廊、核心筒、衛生間、電梯間、特殊功能房間,其余的為功能房間。
7.2.5 場地內環境噪聲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聲環境質量標準》GB 3096的規定。
說明:綠色建筑設計應對場地周邊的噪聲現狀進行檢測,并對規劃實施后的環境噪聲進行預測,必要時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環境噪聲狀況,使之符合現行國家標準《聲環境質量標準》GB 3096中對于不同聲環境功能區噪聲標準的規定。本條查閱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表)》。
7.2.6 建筑室內聲環境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民用建筑隔聲設計規范》GB 50118的要求。
噪聲控制對象:本條所指的噪聲控制對象包括室內自身聲源和來自建筑外部的噪聲侵襲。
室內噪聲源:一般為通風空調設備、日用電器等;
室外噪聲源:則包括周邊交通噪聲、社會生活噪聲、甚至工業噪聲等。
要求:辦公、商業、旅館、醫院、學校建筑主要功能房間的噪聲級低限值,應分別與《民用建筑隔聲設計規范》GB50118中不同類型建筑涉及房間的要求一一對應;其余類型民用建筑,可參照相關類型。對于公共建筑如辦公建筑中的大空間、開放辦公空間等噪聲級沒有明確要求的空間類型,不做要求。
7.2.7 主要功能房間的室內噪聲級宜低于現行國家標準《民用建筑隔聲設計規范》GB 50118中的低限要求和高要求標準的平均數值。(可選項)
辦公室,會議室內允許噪聲級
7.2.8 主要功能房間的外墻、隔墻、樓板和門窗的隔聲性能宜優于現行國家標準《民用建筑隔聲設計規范》GB 50118中的低限要求和高要求標準的平均數值。(可選項)
7.2.9 建筑設計時宜合理安排建筑平面和空間,防止噪聲干擾;設備系統設計時宜采取噪聲振動控制措施,且同層排水或新型降噪管使用率宜高于50%。(可選項)
要求:建筑設計、建造和設備系統設計、安裝的過程中全程考慮建筑平面和空間功能的合理安排,并在設備系統設計、安裝時就考慮其引起的噪聲與振動控制手段和措施,從建筑設計上將對噪聲敏感的房間遠離噪聲源、從噪聲源開始實施控制,往往是最有效和經濟的方法。此外,衛生間下水管的隔聲性能差(或設計考慮不周),響聲很大,將影響正常生活,需要加以控制。
7.2.10 景觀設計文件中應有生態修復措施,充分利用表層土。明確建設過程中確需改造的場地內地形、地貌、水體、植被等,并制定生態恢復計劃。(評分項):
勘察:建設項目應對場地可利用的自然資源進行勘察,
分析:充分利用原有地形地貌,盡量減少土石方工程量,減少開發建設過程對場地及周邊環境生態系統的改變,
措施:包括原有水體和植被。在建設過程中確需改造場地內的地形、地貌、水體、植被等時,應在工程結束后及時采取生態復原措施,減少對原場地環境的改變和破壞。
7.2.11 建筑綠地應具有重要的公共屬性,并向社會公眾開放。(評分項):
范圍:包括建設項目用地中各類用作綠化的用地。
措施:公共建筑項目應優化建筑布局以提供更多的綠化用地,創造更加宜人的公共空間。當建筑綠地具有可開放屬性時,如臨街綠地,應向社會公眾開放。綠地設置休憩、娛樂等設施并向社會公眾免費開放,以提供更多的公共活動空間。
7.2.12 綠化方式、植物配置應滿足下列要求:
1 環境綠化應以植物造景為主,選用適合當地自然條件植物,以鄉土植物為主;架空層的覆土深度應達到1.5米的要求。
說明:植物配置應充分體現本地區植物資源的特點,突出地方特色。鄉土植物具有較強的適應能力,耐候性強、病蟲害少。種植鄉土植物可提高植物的存活率,有效降低維護費用。架空層覆土1.5米,有利于植物生長。
2 應采用喬、灌、草結合的復層綠化方式。
說明:綠化植物配植中常綠樹與落葉樹按1:1比例搭配,以適應重慶冬季采光與夏季遮陽需要;喬木、灌木、草坪和綠地的合理比例,可參照北京市園林科學研究所對“北京城市園林綠化生態效益的研究”的成果:即1(喬木/株):6(灌木/株):20(草坪/㎡):29(綠地/㎡)的指標,可有效地指導城市綠化的生產實踐。
3 凡具備屋面綠化、墻面綠化和中庭綠化條件的建筑,應合理采用垂直綠化、屋頂綠化等立體綠化方式。
說明:公共建筑環境空間綠化包含了附屬綠地、屋面空間、壁面空間、中庭空間和護坡、堡坎綠化等內容。
7.2.13 機動車停車設施,應至少滿足下列要求中的2項:(評分項)
1 采用機械式停車庫、地下停車庫或停車樓等方式節約集約用地;
2 采用錯時停車方式向社會開放,提高停車場使用效率;
3 停車設施不擠占行人活動空間。
說明:機動車停車除符合所在地控制性詳細規劃要求外,還應按照國家和地方有關標準適度設置地面臨時停車車位,并科學管理、合理組織交通流線,不應對行人活動空間產生干擾。
7.2.14 建筑選址與設計應滿足下列要求:
1 場地出入口到達公共汽車站的步行距離不超過500m,或到達軌道交通站的步行距離不超過800m;
2 場地出入口500m范圍內設有2條或2條以上公交(軌道交通)線路;
3 有便捷的人行通道聯系公共交通站點;
4 場地內人行通道均應采用無障礙設計,且與建筑場地外人行通道無障礙連通。
7.2.15 公共服務設施應滿足下列要求:(評分項)
1 兩種功能及以上的公共建筑集中設置,或公共建筑兼容2種及以上的公共服務功能;
2 聯合建設時配套輔助設施設備共同使用、資源共享;
3 公共空間宜向社會公眾開放;
4 室外活動場地錯時向周邊居民免費開放。
兼容2種以上主要公共服務功能是指主要服務功能在建筑內部混合布局,部分空間共享使用,如建筑中設有共用的會議設施、展覽設施、健身設施以及交往空間、休息空間等;
小學、中學、大學等專用運動場所科學管理,在非校用時間向社會公眾開放;文化、體育設施的室外活動場地錯時向社會開放;辦公建筑的室外場地在非辦公時間向周邊居民開放等。
公共空間的共享既可增加公眾的活動場所,有利陶冶情操、增進社會交往,又可提高各類設施和場地的使用效率,是綠色建筑倡導和鼓勵的建設理念。
7.3.16 硬質鋪裝地面中透水鋪裝面積的比例不應低于50%。
透水鋪裝定義:是指既能滿足路用及鋪地強度和耐久性要求,又能使雨水通過本身與鋪裝下基層相通的滲水路徑直接滲入下部土壤的地面鋪裝。
措施:采用如透水瀝青、透水混凝土、透水地磚等透水鋪裝系統,可以改善地面透水性能。
架空層透水鋪裝:當透水鋪裝下為地下室頂板時,若地下室頂板設有疏水板及導水管等可將滲透雨水導入與地下室頂板接壤的實土,或地下室頂板上覆土深度能滿足當地綠化要求時,仍可認定其為透水鋪裝地面。
7.3.21 建筑造型要素應簡約、功能與裝飾構件應一體化設計。
說明:當申報項目有較多的疑似裝飾性構件時,設計單位應具體說明各疑似裝飾性構件的功能,如:遮陽、導光、導風、載物、輔助綠化或裝飾等。
7.3.7 項目地下建筑面積與總用地面積之比不宜低于50%。(可選項)
地下空間的開發利用應與地上建筑及其他相關城市空間緊密結合、統一規劃,但從雨水滲透及地下水補給,減少徑流外排等生態環保要求出發,地下空間也應利用有度、科學合理。該條需要滿足地下空間建筑面積與總用地面積之比不低于50%。
由于地下空間的利用受諸多因素制約,因此無法利用地下空間的項目應提供相關說明,經論證場地區位和地質條件、建筑結構類型、建筑功能或性質確實不適宜開發地下空間的,可不做要求。
7.3.17 宜合理規劃地表與屋面雨水徑流,對場地雨水實施徑流總量控制,且場地年徑流總量控制率不低于60%。(可選項):
場地設計應合理評估和預測場地可能存在的水澇風險,盡量使場地雨水就地消納或利用,防止徑流外排在其它區域形成水澇和污染。
年徑流總量控制率定義:為一年內場地雨水徑流通過自然和人工強化的入滲、滯留、調蓄和回用而得到控制的徑流雨量占全年全部雨量的百分比。
措施:雨水設計應協同場地、景觀設計采用屋頂綠化、透水地面鋪裝等措施降低地表徑流量,同時利用下凹綠地、淺草溝、雨水花園加強雨水入滲,滯蓄、調節雨水外排量,也可根據項目的用水需求收集雨水回用,實現減少場地雨水外排的目標。
對設計工作的影響
修訂了保溫材料及門窗的熱工參數表及熱工修正系數
體現了重慶市常用建材的特點
擴大了應用范圍
增加了常用材料類型,可選擇性加大
減少了論證新材料的工作,提高了效率
體現了科技進步及新材料、新工藝的推動作用
增加了兩個專業內容:電氣節能和建筑環境設計與資源綜合利用
新增第七章的條文
定性有余,定量不足,待各專業進一步落實
各專業的適宜技術路線
建筑環境的分析本標準暫不執行模擬分析方法:室內外風環境、室內采光、日照、聲環境等
設計時應區分各專業設計內容,有的則需各專業共同協作,如7.2.9噪聲、振動控制為不同專業配合共同完成。
應對景觀設計、室內裝修設計等是否提前有管理的規定
對建設單位、設計單位、審圖單位均提出了新要求
a.方案階段就應引入綠色概念
b.要有專門的“綠總”牽頭各專業協調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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